借用資質違法嗎
現在社會上很多都是要資質這個東西。不過你說借個資質犯法不犯。當然犯法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你沒有資質說明沒有得到相關部門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的審核。比如說你是開發商沒有資質借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了一個來蓋樓結果蓋好了人住進去了結果樓塌了。你說犯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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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這個東西就像大學文憑一樣。國家說只有上過大學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的有專業培訓的才能蓋樓。我說我只上過高中但我能蓋比上過大學的更好的樓 找個上過大學的當傀儡,也是可以的。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在很多開發商(包括大開發商在內)因為自身公司項目局限性比如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只有蓋樓的資質,但沒有裝修的資質)自己開一個空殼裝修公司,找一家有裝修資質的公司幫忙審核自己的子公司。這樣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成本。嚴格意義上講借資質是違法的。但現在很多大公司和企業要么自己靠本事拿資質(費時費力費錢)要么找一個有相對資質的公司借一下。不過現在很多空殼公司不做項目專門借資質給別人賺錢。
你要是沒資質考量下究竟嚴不嚴重。一般小問題的話不會有人管你是借不是借的
借用測繪資質收幾個點
借用測繪資質按合同金額1到3個點收取費用。根據查詢相關 *** 息顯示,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借用資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企業的資質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是企業可以從事某項專業工作的資格證明。比如建筑企業從事建筑投標、施工的資格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個建筑領域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因此,企業資質,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比如,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他人以你企業的名義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業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慎之。
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規章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個人借用公司測繪資質: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資質可以隨便給人嗎
單是借用資質,即是常說的 *** ,一般不會構成違法(不使用資質來進行合同詐騙或其他犯罪行為的話)。如果履行不當,可能引發民事糾紛,對被借用者有一定影響。但是需要注意公司資質 *** 、借用,如發生經濟糾紛在某些情形下是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借用資質出現問題,雙方一般是連帶責任,同時出借資質的一方還會面臨行政處罰。可以看到對于公司資質的出借,應該多謹慎,因為公司資質 *** 、借用期間如果發生事故,將會由出借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對于這種行為,嚴格來說一般是不違法的,所以如果造成了什么損失和風險,同樣也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獲得賠償,出現損失的時候建議及時咨詢律師幫忙進行處理。在 *** 經營中,一部分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這些領域中,如果 *** 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被許可人出租、出借、 *** 、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資質對外轉借是否違法?要付什么法律責任
一、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在實際施工人承攬的工程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時,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還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資質證書、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首先說借用資質答訂合同的效力,《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根據該規定,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為無效。
其次,根據《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第4條也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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