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測繪資質分包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測繪資質分包管理辦法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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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遼寧省測繪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市場管理,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進測繪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水利、民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測繪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會同 *** 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第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

未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其他測繪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測繪職業技能鑒定。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我省測繪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第八條 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管理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按照與測繪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當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設定投標單位的更低測繪資質等級。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5日內,將測繪項目招標時間、地點、方式、招標文件等報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承攬跨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測繪項目實行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成員,應當從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價格承包。

測繪項目承發包應當以國家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或者收費標準為定價依據。第十四條 經發包單位同意,測繪項目承包單位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合同訂立可以參照國家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測繪項目合同示范文本。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明利用的已有測繪成果來源,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測繪質量監理制度。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管理體系,并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檢查,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結果。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建設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引導和鼓勵地理信息的開發與利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

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07修訂)

之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全省基礎測繪工作開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為向社會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建立大地測量控制網、測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和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測繪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省、設區市和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為各級人民 *** 的行政管理決策、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同級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應當分別報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和改革部門備案。第七條 進行基礎測繪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預算編制原則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建立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布設的全省統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改造周期一般不超過十年;由設區市和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改造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屬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山區和平原地區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分別不超過十年和五年;屬于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包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礎測繪項目;

(二)在施測前應當告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施測,保證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驗收。基礎測繪成果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任務完成后,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自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向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基礎測繪成果。

四川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國家地理信息資源安全。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第五條 從事地理信息獲取、處理、提供、應用等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在注冊地外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應當納入所屬測繪單位的統一管理,執行國家有關測繪檔案、保密、技術、質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使用財政資金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 *** 貸款、援助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單位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一)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等條件,依法合理設定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等級、業務范圍、資信業績和項目技術標準等要求,不得設定與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無關的評標條件。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單位不得將項目發包給未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單位。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預公告或者招標文件發出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文件等相關材料書面告知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以測繪地理信息為主的項目,測繪地理信息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價格,國家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在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的前提下,按市場原則自主定價。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單位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認定其投標無效。

報價低于平均報價15%的為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技術、價格、工期、質量、成果保密、履約責任,以及依法進行成果匯交等有關事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允許分包的,合同應當予以明確,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技術設計、質量控制等關鍵性項目環節不得分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利用已有測繪成果的,應當在項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來源。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登記。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省外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市(州)、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備案登記工作。

江蘇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1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基礎測繪管理,促進和發展基礎測繪事業,發揮基礎測繪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基礎測繪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和組織實施。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編制本省基礎測繪規劃,并管理全省基礎測繪工作;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的建設、規劃、水利、交通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基礎測繪工作,并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機制,并保障基礎測繪規劃的實施。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為國家各個部門和各項專業測繪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實施測繪的總稱。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共享。第六條 基礎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基礎測繪活動提供便利。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第八條 省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為5至8年。設區的市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為3至6年。

設區的市人民 *** 可以在規定范圍內自行確定更新周期。第九條 根據基礎測繪規劃和更新任務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和整理基礎測繪成果,建立方便、快捷的基礎測繪成果提供制度,確保基礎測繪成果共享。

因實施重大工程項目急需基礎測繪成果而未具備的,必須按本辦法分級管理的規定報有管轄權的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登記審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納入本地區基礎測繪計劃,由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在可以滿足技術要求的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利用已有的基礎測繪成果而實施重復測繪。第十一條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1.國家三、四等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和復測;

2.國家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更新;

3.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4.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5.編制本省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1.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和復測;

2.國家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更新;

3.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第十三條 專業部門為本部門業務工作服務具有專業內容的包括1:500至1:5000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更新等測繪項目屬專業測繪。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行業測繪技術標準。第十四條 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登記送審,由項目單位負責。第十五條 進入測繪市場的基礎測繪項目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

經委托方同意,承攬方可將其承攬的輔助性工作向其它具有相應資格的測繪單位分包,分包比例依照國家規定執行。總承攬方和分包單位就分包項目對委托方承擔連帶責任。禁止承攬方將其承攬的全部測繪項目轉包給他人,禁止承攬方將其承包的測繪項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全部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攬方將測繪項目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第十六條 承攬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甲級測繪資格,承攬市級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的測繪資格。第十七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獨或與國內的有關單位、個人合作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在本省境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參照上款的規定辦理。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工作,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基礎測繪工作,同時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各級發展計劃、經濟貿易、財政主管部門應從發展基礎地理信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方向、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保證必要的投入。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礎測繪需要的有關數據、圖件等資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的規劃及實施第五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規劃統一管理,項目分級實施的管理機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境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1萬、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更新;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進行更新。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并保證更新經費的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區發展需要一般為5至10年。市(州)、縣(市)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一般為3至6年。第九條 未列入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用戶應當向管理該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

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和實施基礎測繪。第十條 凡使用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基礎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戶按有關規定提供該成果,不得重復測繪。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競爭機制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中擇優確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依法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攬省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甲級測繪資質證書;承攬市(州)、縣(市)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證書。

施測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時應對測繪單位的資格、業務范圍、質量等進行核查。未辦理任務登記手續的,項目單位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施測,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技術標準,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