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取消后, *** 人員自動解除了嗎?
測繪資質未辦理注銷 復審換證人員信息未解除 其他用證單位使用需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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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2009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繼承歷史建筑文化遺產,規范歷史風貌建筑的管理與維護工作,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風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嶼建造的,具有歷史意義、傳統風格、藝術特色、科學價值的,并經市人民 *** 批準公布的建筑。
符合前款規定的建筑滅失或損毀后,按原貌恢復重建的,可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
已經被認定為文物的歷史風貌建筑,《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其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鼓浪嶼風景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及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各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有保護歷史風貌建筑的義務。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組織成立由歷史文物、文化藝術、建筑規劃、土地房產及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歷史風貌建筑評審委員會,對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提供鑒定意見,對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進行論證。
歷史風貌建筑評審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與工作規程由市規劃部門做出具體規定。第六條 向市人民 *** 捐贈歷史風貌建筑或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認定和撤銷第七條 歷史風貌建筑認定的申請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
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向風景區管理機構自薦其建筑為歷史風貌建筑,其他組織或個人也可以向風景區管理機構推薦該建筑為歷史風貌建筑。風景區管理機構應根據自薦或推薦情況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并提出是否符合認定條件的審查意見。
風景區管理機構認為建筑物符合歷史風貌建筑認定條件的,可以向市規劃部門提出認定該建筑物為歷史風貌建筑的申請。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將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申請同時送達該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第八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組織歷史風貌建筑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列入保護的建筑及其保護類別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書,并將鑒定書送交風景區管理機構。風景區管理機構應將鑒定書公示,并送達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薦人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市規劃部門應舉行聽證會,聽取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薦人、該建筑相鄰居民、其他市民代表以及相關專家代表的意見。
市規劃部門應當對鑒定意見和聽證意見進行審查。第九條 經審查同意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的,市規劃部門應當確認保護范圍、進行測繪登記,報市人民 *** 批準和公布,并設置歷史風貌建筑標志。
經認定的歷史風貌建筑滅失或損毀以致無法復原的,由市規劃部門審查核實,并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告撤銷。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第十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風景區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鼓浪嶼建筑總量,做好鼓浪嶼相關規劃,保護鼓浪嶼整體格局、景觀特征、環境風貌。
經批準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和相關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一條 歷史風貌建筑根據其歷史、風格、藝術、研究的價值,分為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兩種保護類別。
列為重點保護的,不得變動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建筑內部其他部分允許作適當的變動。
列為一般保護的,不得改動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內部允許作適當的變動。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每幢歷史風貌建筑的特點,制定保護方案。第十二條 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構筑物。保護范圍內與歷史風貌建筑不協調、影響和破壞其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拆除。
測繪資質申請,需要走哪些程序?
測繪資質辦理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樣的?
通常來看不同資質級別對應的審批流程不一樣,2021測繪資質新的管理 *** 規定,導航電子地圖 *** 甲級資質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其余9個專業類別的甲級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權限下放至升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要是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取消甲級測繪資質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環節;乙級由省自然資源廳委托低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核準事項(含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
另外,一般來說測繪資質申報的流程大同小異,但是每個地方的審核節點會有些許小的變化,以湖南資質審批為例,其所經過的流程大概如下:單位申請-市經辦人初審-市級局長轉報-經辦人待受理-經辦人受理-省經辦人審查-省級處長審核-省經辦人發證;每個省份的資質審核周期不盡相同,整體來說一般是3個月左右能夠下證
注冊測繪師未來扎樣?取消?脫鉤之后?值得考嗎?
測繪乃是國家的基礎保障性工作鼓浪嶼建筑測繪資質取消,不會的
現在看樣子測繪師與資質脫鉤已經是鐵板釘釘鼓浪嶼建筑測繪資質取消了,
未來執業辦法如何出,讓鼓浪嶼建筑測繪資質取消我們拭目以待,
國家這方面肯定會加強管理,考吧鼓浪嶼建筑測繪資質取消!一定用得上!
而且測繪資質分級標準還有這種規定
自標準執行之日起滿5年后,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也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注冊測繪師。
也就是說,以后只要是測繪單位,都要求有注冊測繪師。
廈門市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保護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歷史建筑文化遺產,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風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嶼建造的,具有歷史意義、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造型別致、選材考究、裝飾精巧的具有傳統風格的建筑。第三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應遵循保護和利用相結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第四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鼓浪嶼區人民 *** 及市人民 *** 各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工作。
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有保護歷史風貌建筑的義務,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組織歷史文物、文化藝術、建筑規劃、土地房產等方面的專家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風貌建筑的認定及其保護規劃進行鑒定、論證。第六條 向人民 *** 捐獻歷史風貌建筑或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認定第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建筑物的產權所有人及其 *** 人(以下簡稱業主),可以向市規劃部門自薦該建筑為歷史風貌建筑,其他組織或個人也可以向市規劃部門推薦該建筑為歷史風貌建筑。第八條 市規劃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自薦、推薦或經調查認為應列入保護的建筑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書。
經鑒定認為可列入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筑,市規劃部門應舉行聽證會,聽取業主、使用人和該建筑相鄰市民的意見。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鼓浪嶼區人民 *** 及其他有關部門對鑒定意見和聽證意見進行審查。第九條 經審查同意認定為歷史風貌建筑的,市規劃部門應確認保護范圍、進行測繪登記,報市人民 *** 批準和公布,并設置歷史風貌建筑標志。第三章 保護第十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由市規劃部門組織鼓浪嶼區人民 *** 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規劃部門應根椐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建筑總量,做好鼓浪嶼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護鼓浪嶼整體環境風貌。
經批準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一條 歷史風貌建筑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分為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兩個保護類別。
列為重點保護的,不得變動建筑原有的外貌、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修;建筑內部其他部分允許作適當的變動。
列為一般保護的,不得改動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內部在保持原結構體系的前提下,允許作適當的變動。第十二條 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方案,由市規劃部門或業主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建筑設計研究單位編制,并經市規劃部門審批后實施。
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方案,應明確該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措施及投資概算。第十三條 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保護范圍內與歷史風貌建筑不協調、影響和破壞其景觀的建筑應當有計劃拆除。第十四條 在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根據市規劃部門提出的保護要求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歷史風貌建筑,破壞整體環境風貌。第十五條 市規劃部門應會同鼓浪嶼區人民 *** 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措施,合理利用鼓浪嶼歷史風貌建筑。第十六條 在鼓浪嶼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在建筑群和單體建筑的層數、體量、造型、色彩、藝術風格上必須與周圍的歷史風貌建筑相協調,與環境空間相和諧。第十七條 設立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其來源是:
(一)市、區財政專項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其他依法可以籌集的資金。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由鼓浪嶼區人民 *** 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八條 歷史風貌建筑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無業主或業主放棄產權的歷史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
(二)補助經濟困難的業主修繕歷史風貌建筑;
(三)用于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收購經費;
(四)改善歷史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的環境和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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