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理資質是什么時候取消的?哪個文件規定的

《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并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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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二級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

三級資質都下放到各地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被取消資質后,再改變不符合資質的條件,重新向住房建設委員會申請資質,獲批后,才能營業。

相關的法律法規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監理資質現在是取消了嗎?

沒有取消。

住建部監理資質:

取消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等專業資質,其資質要求執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取消農林工程監理資質,建設單位委托農林工程監理業務時,不再作資質要求。

上述4個監理專業資質取消后,相關企業可以換發相近專業同等級監理專業資質。

監理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原丙級資質并入相應專業的乙級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

新資質改革后,監理資質取消了哪幾個專業?

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取消專業資質中的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農林工程資質,保留其余10類專業資質;取消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國家己取消多項資格證書,問:建設工程監理資格證書是否取消。

工程監理資格證書不屬于國家明令取消多項資格證書,依照現行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的法律、法規目前不會取消。《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監理地災資質是否取消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也就是說,不論是工程監理單位,還是工程監理單位中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都需要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