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35年,內蒙古城鎮化是啥樣?
按照內蒙古的發展規劃,到2035年,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化進入成熟期,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2%左右,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控制在國家標準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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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不斷健全——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城鄉要素實現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基本消除城鄉發展二元結構;
持續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一二三產業深度融合,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城市文明與鄉村文明實現有機融合。
城鎮布局更加優化——全面形成“多中心帶動、多層級聯動、多節點互動”的新型城鎮化格局。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 *** 財政預算。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二)資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三)城鄉空間和規模控制要求;
(四)與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五)城鄉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六)空間開發管制要求;
(七)對下層次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八)保障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盟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決定(2017)
一、在之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后增加“《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二、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三、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四、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結合規劃管理要求確定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圍繞整體城市形態和特色、自然和歷史文化保護、建筑風格、新區開發、社區環境、交通等內容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對一定地域范圍內的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等需要作出特別規定的,在制定或者修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城市設計。
“城市設計對建筑、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和景觀控制提出的規劃管理要求,應當納入分區規劃、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層次的城市設計,可以按照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執行,或者納入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一并審批”。六、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之一款修改為:“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其中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時,應當征求市發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門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中心城區建設,應當按照優化城市功能結構、增加公共綠地、廣場和停車場、改善人居環境、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進行統一規劃,嚴格控制零星插建項目。10畝以下的零星建設用地,應當用于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停車場、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動開敞空間”。八、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城鄉規劃的實施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的保護”。九、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編制專項規劃,在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網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增加三款,分別作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地下空間可以分層利用,分層確定使用性質。除符合劃撥條件外,應當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具體適用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附著地面建筑進行地下工程建設的,應當隨地面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獨立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工程等設施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技術資料,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規劃要求新建地下工程與相鄰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連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連通,相鄰地下工程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地下工程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功能、范圍、高度、層數和面積等內容”。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毗鄰各類規劃控制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規劃要求退讓規劃控制線。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后退道路紅線。后退紅線用地內應當嚴格控制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綠化與環境設施、廣場以及路面硬化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建設。
“根據城市街道景觀和環境需要,或者有利于建設項目能夠沿街形成廣場、集中綠地、停車場地,在保證新建建筑與道路紅線之間用地面積不變的條件下,可以根據規劃要求確定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紅線距離。
“地上建筑物附屬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建設范圍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線,并依法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但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建設行為,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旗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建立市、旗縣審查審定工作機制,對重要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審定。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所在地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第六條 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查處情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按相關程序報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烏蘭察布市人民 *** 審批。
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莊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報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空間結構、發展布局,生態空間,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及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的區域。
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牧區實際出發,尊重農牧民意愿,體現地方和民族特色。第十五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旗縣人民 *** 審批。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十六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第十七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內蒙古優秀城鄉規劃編制獎,保障城市規劃內蒙古優秀城鄉規劃編制獎的實施,建設具有民族地區特色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規劃區包括市區,郊區,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區、風景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旗、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和建制鎮的城市規劃范圍,由旗、縣和建制鎮人民 *** 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根據國家關于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方針,有計劃地促進經濟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嚴格控制市區規模,控制城市人口發展,合理發展小城鎮。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農村建設、鄉鎮企業建設和其他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做到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第六條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 的規劃管理工作。
旗、縣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旗、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 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事業發展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綠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第九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
總體規劃又分為遠期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第十條 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旗、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市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旗、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旗、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所在地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旗、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經濟開發區和外商進行成片開發的建設區規劃,由市或者旗、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 *** 審查,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個人在成片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按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市及旗、縣人民 *** 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可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對詳細規劃作局部調整,并報同級人民 *** 備案。
涉及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以及有其他重大變更的總體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十四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嚴格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城市環境,破壞水源地和城市風貌,不得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非配套建設應當按規定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
城鄉規劃獎有什么用
引領和推動作用。城鄉規劃獎有引領和推動作用。北京市優秀城鄉規劃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內蒙古優秀城鄉規劃編制獎,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指導開展內蒙古優秀城鄉規劃編制獎,北京城市規劃學會組織評選,是北京市城鄉規劃領域更高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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