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
(6)資質證書正、副本乙級規劃單位資質;(7)改制(重組)方案乙級規劃單位資質,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乙級規劃單位資質,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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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日乙級規劃單位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第43條決定,廢止原建設部2001年1月23日發布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4號)。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乙級規劃單位資質了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鄉規劃編制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二)詳細規劃的編制。(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及軟件;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核定的,需取得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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