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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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城市規劃包含2個層面,5個階段。2個層面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5個階段,如果按編制規劃的話可以說是:綱要、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其次,編制這5個階段的規劃的依據個不一樣。當然首先都是以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城鎮總體規劃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
《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用地標準》(GBJ 137-90)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促進中部地區崛起規劃》
建設部《關于加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工作的通知》[2003]43號
省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市級“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其他相關國家法規、法律編制
總體規劃的依據和城鎮體系差不多,不同的是他要以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以上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以及近期建設規劃、綠地規劃、道路交通、環衛、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做參考。
詳細規劃的話,都以總體規劃為依據,也包含了上述國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地方方針政策。具體就不重復啰嗦了。
希望能給你有所幫助,
安徽省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城鎮化協調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編制省內各級城市、鎮總體規劃,有效保護和利用各類自然和人文資源,綜合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本省城鎮化發展的重要依據。
省內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等,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應當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并負責協調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人民 *** 城市規劃委員會日常事務。第五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二)監督、檢查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
(三)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區域空間管治分區的管理,依法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組織編制與實施有關跨設區市專項規劃,指導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五)組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第二章 規劃的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城鎮密集地區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以及指導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區域綠地、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等專項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七條 省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城鎮建設管理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區域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電力、通信、防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并在報審批機關批準前征求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區域交通、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建設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城鎮空間布局的要求,并征求所經過的市、縣人民 *** 的意見。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總體規劃。已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或者修改。
市、縣人民 *** 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區域空間管治分區,組織或者參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空間管治分區規劃,確定區域內空間資源管理的措施,引導和控制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第九條 市、縣城鎮化水平、城市性質、城市規模、城市發展方向、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開發的地區、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水平,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調整行政區劃應當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相一致。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林業、環境保護、建設、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蓄滯洪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生態敏感區等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開發的區域時,應當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 各類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度假園區、大學城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以及所在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統籌安排,列入計劃供應。
禁止擅自改變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用途。第十四條 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所在城市總體規劃。因特殊情況,其選址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所在城市總體規劃不一致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論證;論證后認為確需按所選地址建設的,應當先按照法定程序調整規劃,并將建設項目納入規劃中,一并報規劃原批準機關批準。
前款所稱重大建設項目包括: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劃定的重要區域空間管治分區內或者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二)區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區域自然環境與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對區域人文環境資源的保護和利用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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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貫徹實施《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國土、交通、水利、建設、住房、環保、文體、市政、教育、衛生、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第三條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各區人民 *** (以下簡稱區 *** )、鎮人民 *** (以下簡稱鎮 *** )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 *** 的職責。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其審議意見是審批規劃和項目的重要依據。
確需對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成果進行修改的,相關部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組織編制單位提出申請,由組織編制單位充分論證并組織審查后,報告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或者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需再次提交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依法需公示的,應當在審議前進行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調整之一節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市規劃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協調和平衡全市范圍內各層次、各類別涉及空間利用的城鄉規劃。
市規劃部門和市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區 *** ,鎮 *** 和有關建設單位依據職責組織或者參與相關城鄉規劃編制。第六條 規劃編制經費按事權與責任相適應原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規劃、財政部門和規劃項目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市級城鄉規劃編制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開展規劃項目的申請、審核、入庫、資金分配計劃、監督檢查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第七條 市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市 *** 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后,將審議意見和審議意見處理情況隨城市總體規劃成果報送省人民 *** 審查。第八條 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配置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以及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并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其規劃期限應當與總體規劃相一致。
中心城區分區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經濟功能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由區 *** 會同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九條 城市設計貫穿于城市規劃的全過程。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由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相關規定程序報批,其成果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城市設計應當加強對山脊線、天際線和濱水岸線的規劃控制,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山海相擁、陸島相望、城田相依的風貌格局。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應當根據需要同步開展交通、市政、景觀、環保、水資源等專項評估,經市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依據。
橫琴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在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后,由橫琴新區管理機構審批,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專項規劃的立項、編制、審議、審批、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專項規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鎮總體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所在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區 *** 、市規劃部門審查,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 *** 批準。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應當定期進行修編。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論證修改的必要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公示后,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區 *** 批準,并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位于城鎮地區的村莊應當納入所在地的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統一規劃管理,可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 *** 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 *** 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 *** 所在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 *** 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 *** 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人民 *** 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
縣(市)人民 *** 可以將城鎮體系規劃與總體規劃合并編制。第八條 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 *** 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
編制總體規劃,應當先制定總體規劃綱要,并按照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提請批準該總體規劃的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綱要在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前須經省人民 *** 同意。第九條 鄉、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 *** 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 *** 在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兩年內完成。編制舊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會同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類基礎設施主干 *** 系統布局和規劃規模,基礎設施樞紐工程的用地,需要 *** 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綠化、歷史街區和重點文物、水體等的保護和控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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