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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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什么是城市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管理系統由哪幾個部分組成的?

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要是指按照由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的城市規劃,依據國家和各級 *** 頒布的城市規則法規和具體規定,采用行政的、社會的、法制的、經濟的、科學的管理 *** ,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進行統一的安排和控制,引導和調節城市的各項建設事業有計劃、有秩序、有步驟地協調發展,保證城市規劃實施。通俗地講,就是通過有效手段,按照城市規劃,依法安排各項建設用地和各項建設活動,把城市規劃落實在城市土地上,變為現實。《城市規劃法》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實施”具體闡明了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在這里,扼要地把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市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如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對城市土地的利用進行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就難以落實,當然就更談不上按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的建設了;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規劃是確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學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據。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就是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運用法律賦予的控制手段,保證城市土地利用的科學合理和節約原則的實現。為城市土地的征用、規劃和具體使用提供依據和創造先決條件。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重點是要嚴格控制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的選址、定點,使之符合城/考/試大/市規劃。主要制約手段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就是說,凡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各類建設,必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選址定點,并按法定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否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活動。

概括地說,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于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于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并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

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考/試大/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3)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檢查和群眾性監督的作用,對于各項進行中的建設活動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理城市規劃區出現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貫穿在建設項目從立項(選址)、定點、用地,直到建設申請、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中。

分析城鄉規范法規與城鄉規劃建設的關系

我覺得你要想弄明白這兩個之間的關系,應該先明確什么是法規,什么是規劃。

個人觀點:規劃就是計劃,《城鄉規范法規》屬于行政法范疇。

行政法是一系列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總稱,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

我個人分析,《城鄉規范法規》應屬于行政規章里的地方規章,它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的行政處罰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它屬于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

所以,《城鄉規范法規》應該是保障“城鄉規劃建設”達到既定目標的法律保障。

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詳細規劃四者關系

城市總體規劃

是城市在一定時期內發展的計劃和各項建設(或各項物質要素)的總體部署。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關系,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其任務是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關系:根據國家對城市發展和建設方針、經濟技術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在區域規劃和合理組織區城城鎮體系的基礎上,按城市自身建設條件和現狀特點,合理制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的發展性質、規模和建設標準,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布置城市道路和交通運輸系統,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規劃實施步驟和措施。最終使城市工業、居住、交通和游憇四大功能活動相互協調發展。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性規劃。

總體規劃的具體內容包括:①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發展規模,確定有關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關系;②選定城市用地,確定規劃范圍,劃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區,綜合安排工業、對外交通運輸、倉庫、生活居住、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綠化等用地;③布置域市道路、交通運輸系統以及車站、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運輸樞紐的位置;④大型公共建筑的規劃與布點;⑤確定城市主要廣場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斷面、主要控制點的坐標及標高;⑥提出給水、排水、防洪、電力、電訊、煤氣、供熱、公共交通等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⑦綜合協調人防、抗震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規劃;⑧舊城區的改造規劃;⑨綜合布置郊區居民點,蔬菜、副食品生產基地,郊區綠化和風景區,以及大中城市有關衛星城鎮的發展規劃;⑩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和主要工程項目的確定,安排近期建設用地和建設步驟;(11)估算城市近期建設投資。城市總體規劃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科學工作。既要立足于現實,又要有預見性。隨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城市總體規劃也須進行不斷修改和補充,故又是一項長期性和經常性的工作。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宏觀土地利用規劃,是各級人民 *** 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開發、整治、保護所作的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根據我國行政區劃,規劃分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和鄉(鎮)五級,即五個層次。上下級規劃必須緊密銜接,上一級規劃是下級規劃的依據,并指導下一級規劃,下級規劃是上級規劃的基礎和落實。

城鎮體系規劃

一定地域范圍內,以區域生產力合理布局和城鎮職能分工為依據,確定不同人口規模等級和職能分工的城鎮的分布和發展規劃。

區域規劃

區域規劃是為實現一定地區范圍的開發和建設目標而進行的總體部署。廣義的區域規劃指對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進行總體部署(包括區際和區內);包括區際規劃和區內規劃,前者主要解決區域之間的發展不平衡或區際分工協作問題,后者系對一定區域內的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布局進行全面規劃。狹義的區域規劃則主要指一定區域內與國土開發整治有關的建設布局總體規劃。

區域規劃主要是在城市規劃和工礦區規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區域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因地制宜地發展區域經濟,有效地利用資源,合理配置生產力和城鎮居民點,使各項建設在地域分布上綜合協調,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順利地進行地區開發和建設。工作具有3個基本特性,即戰略性、地域性和綜合性。

區域規劃要對整個規劃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建設布局問題作出戰略決策,把同區域開發與整治有關的各項重大建設落實到具體地域,進行各部門綜合協調的總體布局,為編制中長期部門規劃和城市規劃提供重要依據。

控制性詳細規劃

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為依據,以落實總體規劃意圖分區規劃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為重點,詳細規定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規定各類用地適建情況,強化規劃設計與管理結合、規劃設計與開發銜接,將總體規劃的宏觀控制要求,轉化為微觀控制的轉折性規劃編制層次。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1)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2)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3)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4)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5)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的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6)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

指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是城市詳細規劃的一種。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2、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3、道路交通規劃設計;4、綠地系統規劃設計;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6、豎向規劃設計;7、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包括: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說明書、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如何理解城鄉規劃管理是 *** 行政管理職能的組成部分?

首先要知道 *** 的職能部門主要有二十五個,分別是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來學技術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退役軍人事自務部、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城鄉規劃管理原來是住建部的職能,機構改革后,這一部分職能歸入到了自然資源部,從另一方面看出,城鄉規劃編制由建設轉為保護,相應的職能部門也發生了變化,希望可以幫助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