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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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 *** 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 *** 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 *** 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 *** 審批。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設宜居城鄉和現代產業體系的“首善之區”、建設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為目標,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保護單位和優秀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鼓勵修建綠色建筑的基本原則。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市域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編制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鄉歷史和城鄉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受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確保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關鍵性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重要水域及飲用水源、防洪排澇設施和水生態的保護,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區的安全,積極發揮水系的城鄉生態調節、景觀美化、游覽觀光等作用。第七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十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二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 *** 報送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三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及歷史建筑保護、生態和水系保護等涉及空間布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
寧波市城鄉規劃實施規定(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范圍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寧波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范圍的實施和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為依據,并符合有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實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機制,將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市人民 *** 委托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察區縣(市) *** 及有關部門城鄉規劃工作,并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城鄉規劃督察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規劃實施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實施城鄉規劃的工作協調機制、信息資源交換共享機制和社會公眾參與制度,廣泛運用科技手段,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遵循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城鄉規劃編制范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范圍以外的區域,可以遵循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 *** 的規定,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條 在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保護范圍內,舊城區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礎設施等用地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因客觀情況難以符合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停車配置、綠地率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級人民 *** 的規定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論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 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門在報請有權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擬征收用地范圍等材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收部門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征收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征收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經實地查勘,合理擬定征收用地范圍,并按照法定程序報市、區縣(市)人民 *** 批準。第十條 用海項目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憑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辦理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城鄉規劃編制范圍;其中,填海項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憑海域使用權證書,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材料。第十二條 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嚴重影響環境、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必要時可以作為規劃確定選址意見的參考。第十三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使用土地的有關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內容還應當包括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涉及日照要求的,應當包括日照分析內容或者報告。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鄉規劃編制范圍:
(一)公共自行車亭、報刊亭、簡易通信天線;
(二)除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外立面裝修;
(三)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圍內的管線;
(五)不改變道路線形、斷面的道路維修;
(六)不改變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連接管、入戶管等零星管線;
(八)交通信號燈、護欄、電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設施;
(九)各類標志、標線、界樁、監測和監控設施;
(十)建筑內部裝修;
(十一)建筑外墻空調架、雨棚、防盜窗、太陽能設備等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其他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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