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保障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管理,以及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打造中國牡丹城、魯蘇豫皖四省交界的區域性中心城市、黃淮平原生態田園城市和山東省現代產業特色基地,突出武術之鄉、書畫之鄉、戲曲之鄉、民間藝術之鄉的歷史文化風貌,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增強規劃的前瞻性、科學性、嚴肅性。第四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區人民 *** 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上一級人民 *** 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的規劃編制與實施,具體負責市轄區、市屬經濟開發區和市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市、縣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人民 *** 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等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專業審議機構,重點審議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其審議意見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的決策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規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第六條 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上位城鄉規劃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規劃區內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市、縣區、鎮(鄉)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和規劃事業的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市、縣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鄉規劃信息公開平臺,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依法公開城鄉規劃信息,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強規劃檔案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菏澤市城市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 *** 研究處理。
(二)菏澤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第十條 縣城規劃按照下列程序編制和審批:
(一)縣城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縣城總體規劃在報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人民 *** 研究處理。
(二)縣城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點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批程序(一)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階段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完成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由屬地規劃分局組織初步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工作。(二)區 *** 審查階段:屬地規劃分局復核修改完善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的規劃成果報區 *** 審核,由區 *** 報市 *** 審批。(三)市 *** 審批階段:1.市規劃局審查階段:市 *** 批轉市規劃局啟動審批程序,由市規劃局牽頭征求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審查意見。2.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階段:市規劃局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3.市 *** 批準階段: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市規劃局復核修改完善后的規劃成果報市 *** 批準。(四)批后公告和備案階段: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 *** 批準后,屬地規劃分局應按 *** 信息公開的規定進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備案和存檔工作。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作出重大調整的,由屬地規劃分局提出對控規調整的報告,經市規劃局同意調整后,由具備相應城市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報批程序報批。
法律依據: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六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第七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第九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第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 *** 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
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全文內容是什么
答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首先目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我國沒有城鄉規劃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只有城鄉規劃法,內容如下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之一章總則之一條為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第十九條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條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愿,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筑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前,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 *** 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 ***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 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 *** 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 撤銷行政許可 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 *** 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條鎮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上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 *** 或者上級人民 *** 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 劃撥國有土地 使用權的。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 ,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責令停業整頓 ,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 工程竣工驗收 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 *** 等措施。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請問一個完整的城市規劃項目編制流程是什么?
1 、發展戰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
( 1)城市發展戰略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遠性和綱領性的謀劃。
( 2)城市職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和承擔的分工。
( 3)城市性質: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
( 4)城市規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總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 5)城市發展方向: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 6)城市發展目標: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2 、城市人口:
( 1)城市人口結構: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按照性別、年齡、家庭、職業、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構成狀況。
( 2)城市人口年齡構成:一定時間城市人口按年齡的自然順序排列的數列所反映的年齡狀況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以年齡的基本特征劃分的各年齡組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表示。
( 3)城市人口增長:在一定時期內由出生、死亡和遷入、遷出等因素的消長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程序,導致城市人口數量增加或減少的變動現象。
( 4)城市人口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 5)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人口數之比。
( 6)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一年內城市人口因遷入和遷出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 7)城市人口預測: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數量和人口構成的發展趨勢所進行的測算。
3 、城市用地:
( 1)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 2)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于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 3)公共設施用地:城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 4)工業用地:城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的建設用地。
( 5)倉儲用地:城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 6)對外交通用地:城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 7)道路廣場用地: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 8)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 9)綠地: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 10)特殊用地: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質的用地。
( 11)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范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12)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控制用地。
( 13)城市用地評價:根據城市發展的要求,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和開發的區位條件所進行的工程評估及技術經濟評價。
( 14)城市用地平衡:根據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實際要求,對各類城市用地的數量和比例所作的調整和綜合平衡。
4 、城市總體布局
( 1)城市結構:構成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發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時間形成的相互關聯、相互影響與相互制約的關系。
( 2)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結構的空間組織及其形式和狀態
( 3)城市形態:城市整體和內部各組成部份在空間地域的分布狀態。
( 4)城市功能分區:將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如住宅、工廠、公共設施、道路、綠地等按不同功能進行分區布置組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 5)工業區:城市中工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
( 6)居住區: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線所圍合,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相對獨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 7)商業區:城市中市級或區級商業設施比較集中的地區。
( 8)文教區:城市中大專院校及科研機構比較集中的地區。
( 9)中心商務區:大城市中金融、貿易、信息和商務辦公活動高度集中,并附有購物、文娛、服務等配套設施的城市中綜合經濟活動的核心地區。
( 10)倉儲區:城市中為儲藏城市生活或生產資料而比較集中布置倉庫、儲料棚或儲存場地的獨立地區或地段。
( 11)綜合區:城市中根據規劃可以兼容多種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區。
( 12)風景區:城市范圍內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以自然景物為主體,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可供人們游覽、休息的地區。
( 13)市中心:城市中重要市級公共設施比較集中、人群流動頻繁的公共活動地段。
( 14)副中心:城市中為分散市中心活動強度的、輔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級公共活動中心。
5 、居住區規劃
( 1)居住區規劃:對城市居住區的住宅、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室外環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設施所進行的綜合性具體安排。
( 2)居住小區:城市中由居住區級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動 *** 越城市主要交通線為原則,并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區。( 3)居住組團 :城市中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設有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應的、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6 、城市道路交通
( 1)城市交通:城市范圍內采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人和貨物的運輸活動,以及行人的流動。
( 2)城市對外交通:城市與城市范圍以外地區之間采用各種運輸方式運送旅客和貨物的運輸活動。
( 3)城市交通預測:根據規劃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對客、貨運輸的發展趨勢、交通方式的構成、道路的交通量等進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 4)城市道路系統:城市范圍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車場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有機整體。
( 5)城市道路網:城市范圍內由不同功能、等級、區們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適當的形式組成的 *** 結構。
( 6)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
( 7)城市道路網密度:城市建成區或城市某一地區內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擁有的道路長度。
( 8)大運量快速交通:城市地區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設施,以機坳車輛大量、快速、便捷運送旅客的公共交通運輸系統。
( 9)步行街:專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車輛或者只準通行特種車輛的道路。
7 、城市給水工程
( 1)城市給水:由城市給水系統對城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進行供給的給水方式。
( 2)城市用水:城市生產、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動所需用水的統稱。
( 3)城市給水工程:為城市提供生產、生活等用水而興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處理以及成品水輸配等各項工程設施。
( 4)給水水源:給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體。
( 5)水源選擇:根據城市用水需求和給水工程設計規范,對給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質及給水工程設施建設的技術經濟條件等進行綜合評價,并對不同水源方案進行比較,作出方案選擇。
( 6)水源保護:保護城市給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種措施。
( 7)城市給水系統:城市給水的取水、水質處理、輸水和配水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水的統稱。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產廢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 5)生產污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統: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 10)污水處理: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9 、城市電力工程
( 1)城市供電電源:為城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城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接受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 2)城市用電負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 4)城市供電系統:由城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 2)城市通信系統: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11 、城市供熱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熱: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 2)城市供熱系統:由集中熱源、供熱官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2 、城市燃氣工程
( 1)城市燃氣:供城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 2)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由城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3 、城市綠地系統
( 1)城市綠化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 2)城市綠地系統:城市中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 3)公共綠地: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 4)公園: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圍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 5)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 6)專用綠地:城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 7)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14 、城市環境保護
( 1)城市生態系統:在城市范圍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 2)城市生態平衡:在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發展到一定階段,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
( 3)城市環境污染:在城市范圍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總稱。
( 4)城市環境質量:在城市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
( 5)城市環境質量評價:根據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定的 *** 對城市的不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說明和預測。
( 6)城市環境保護:在城市范圍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態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 1)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 2)歷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 3)歷史文化保護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
( 4)歷史地段保護:對城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保存、維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16 、城市防災
( 1)城市防災:為抵御和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財產和各項工程設施造成危害的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2)城市防洪: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而采取的各種工程和非工程預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標準:根據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災類型,以及歷史性洪水災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設防標準。
( 4)城市防洪工程: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性損失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為抵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6)城市消防:為預防和減輕因火災對城市造成損失而采取的各種預防和減災措施。
( 7)城市防空:為防御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空襲而造成危害和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防御和減災措施。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 1)豎向規劃: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 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規劃。
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
( 1)歷史文化名城: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 *** 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
( 2)歷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跡比較集中連片,或能完整地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或地段。
( 3)歷史文化保護區:經縣級以上人民 *** 核定公布的,應予以重點保護的歷史地段。
( 4)歷史地段保護:對城市中歷史地段及其環境的鑒定、保存、維護、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復和復原的活動。
(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以確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范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規劃。
16 、城市防災
( 1)城市防災:為抵御和減輕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財產和各項工程設施造成危害的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2)城市防洪: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而采取的各種工程和非工程預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標準:根據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災類型,以及歷史性洪水災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設防標準。
( 4)城市防洪工程:為抵御和減輕洪水對城市造成災害性損失而興建的各種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為抵御和減輕地震災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災害,而采取的各種預防措施。
( 6)城市消防:為預防和減輕因火災對城市造成損失而采取的各種預防和減災措施。
( 7)城市防空:為防御和減輕城市因遭受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細菌武器等空襲而造成危害和損失所采取的各種防御和減災措施。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
( 1)豎向規劃: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 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統籌安排城市建設地區各類工程管線的空間位置,綜合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它各項工程之間的矛盾而進行的規劃。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中的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和徑流水的統稱。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產廢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的水。
( 5)生產污水:生產過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熱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統: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等工程設施以一定方式組成的總體。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別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輸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為收集、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興建的各種工程設施。
( 10)污水處理: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而進行凈化的過程。
9 、城市電力工程
( 1)城市供電電源:為城市各種用戶提供電能的城市發電廠,或從區域性電力系統接受電能的電源變電站。(所)
( 2)城市用電負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區內,所在用戶在某一時刻實際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壓線走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行經的專用通道。
( 4)城市供電系統:由城市供電電源、輸配電網和電能用戶組成的總體。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各種信息的傳輸和交換。
( 2)城市通信系統:城市范圍內、城市與城市之間、城鄉之間信息的各個傳輸交換系統的工程設施組成的總體。
11 、城市供熱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熱:利用集中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等設施向熱能用戶供應生產或生活用熱能的供熱方式。又稱區域供熱。
( 2)城市供熱系統:由集中熱源、供熱官網等設施和熱能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2 、城市燃氣工程
( 1)城市燃氣:供城市生產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氣、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等氣體能源的統稱。
( 2)城市燃氣供應系統:由城市燃氣供應源、燃氣輸配設施和用戶使用設施組成的總體。
13 、城市綠地系統
( 1)城市綠化城市中栽種植物和利用自然條件以改善城市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城市景觀的活動。
( 2)城市綠地系統:城市中各種類型和規模的綠化用地組成的整體。
( 3)公共綠地:城市中向公眾開放的綠化用地,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 4)公園: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圍和良好的綠化及一定服務設施,供群眾游憩的公共綠地。
( 5)綠帶:在城市組團之間、城市周圍或相鄰城市之間設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擴展的綠色開敞空間。
( 6)專用綠地:城市中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等機構或設施,以及工廠和部隊駐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 7)防護綠地:城市中用于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林帶及綠化用地。
14 、城市環境保護
( 1)城市生態系統:在城市范圍內,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動態系統。
( 2)城市生態平衡:在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發展到一定階段,其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保持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
( 3)城市環境污染:在城市范圍內,由于人類活動造成的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聲污染、熱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總稱。
( 4)城市環境質量:在城市范圍內,環境的總體或環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氣、水體等),對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
( 5)城市環境質量評價:根據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許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規定,按一定的 *** 對城市的不環境質量所進行的評定、說明和預測。
( 6)城市環境保護:在城市范圍內,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態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適宜的環境。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