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計劃和工作規劃有什么區別
一、區別在于兩個詞匯表達的時間不同,計劃是短期時間,規劃是長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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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計劃是一個單位或團體在一定時期內的工作打算。
三、寫工作計劃要求簡明扼要、具體明確,用詞造句必須準確,不能含糊。
四、工作計劃是按照“創建?編輯?評審?執行?關閉”這樣一種流程來全自動運行的,所有參與人員在不同的階段可以自動獲得通知,實現“事找人”
的效果,并且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是全程記錄的。
五、在一張工作計劃單上,多個參與人員可以同步進行處理和跟蹤,同步查看到最新狀態和過程,大大節省了信息傳遞和人際溝通的時間。
六、工作規劃是指個人或部門對工作作一個長期的打算(可以是三年,也可以是五年,甚至更長時間),并制定有目標。
七、工作的規劃達成,是由工作計劃的達成來實現的。所以,我們養成工作計劃的習慣,對于職業生涯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擴展資料:
一、計劃的種類很多,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主要分類標準有:計劃的重要性、時間界限、明確性和抽象性等。
二、但是依據這些分類標準進行劃分,所得到的計劃類型并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密切聯系的。比如,短期計劃和長期計劃,戰略計劃和作業計劃等。
三、規劃,意思就是個人或組織制定的比較全面長遠的發展計劃,是對未來整體性、長期性、基本性問題的思考和考量,設計未來整套行動的方案。
四、規劃是融合多要素、多人士看法的某一特定領域的發展愿景。提及規劃,部分 *** 部門的工作同志及學者都會視其為城鄉建設規劃,把規劃與建設緊密聯系在一起。其實,這是對規劃概念以偏概全的理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計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規劃
請問建設局的城鄉規劃建設辦公室是干啥的?
日常工作主要是辦理民房審批手續,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制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行政管理措施及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各鄉鎮建設辦和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各鄉鎮的村莊、集鎮、建制鎮規劃及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小城鎮建設的發展。
縣級在編的建設局普通科員的工資在5000左右。(蘇州吳江就是這么個工資水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省 *** 綜合管理全省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綜合管理全省的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和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勘察設計咨詢業。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職責劃入省國土資源廳。
2.將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職責劃入省財政廳。
3.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 *** 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放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將省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許可、監管職責劃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
2.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城市管理,創新城市管理體制,促進城市居住環境改善。
3.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商品房去庫存,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
4.加強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
(三)負責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擬訂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全省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擬訂全省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
(七)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
(八)指導全省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監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場,組織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九)指導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城市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建設檔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導;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
(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擬訂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相關政策,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和省 *** 審批的城鄉規劃執行情況,牽頭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十五)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 *** 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設2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 *** 、建議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城鎮化綜合協調處。
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研究,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山東半島城市群和城鎮密集區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鎮化、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擔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城鎮化發展指導處。
指導各設區的市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政策措施;組織推進新型城鎮化試點示范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城鎮化統計監測;擬訂新型城鎮化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
(四)綜合財務處(掛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辦公室牌子)。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建設資金管理和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
(五)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綜合調研;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六)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參與擬訂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建筑、建設科技及建設領域信息化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建筑節能重大項目及試點示范;組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
(七)建筑市場監管處(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建筑業發展改革和建筑市場監管的政策、規劃、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與造價工作;承擔房屋和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責任;負責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建筑業企業對外市場開拓,負責進出省建筑市場企業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指標、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
(九)勘察設計處(掛建設工程抗震處牌子)。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市場與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 投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工作,參與概算方案的審批;指導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工作;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規范和抗震技術規范;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
(十)城鄉規劃處(掛省城鄉規劃督察員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全省城鄉規劃規章制度,指導城鄉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設計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歷史優秀建筑保護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督查工作計劃,督導違法違規審批行為整改;負責省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派駐山東城鄉規劃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
(十一)城市建設處。
參與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改革措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城市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海綿城市、綜合管廊、軌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統、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掛城市防汛抗旱工作辦公室牌子)。
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法規、發展規劃和標準規范;指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和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導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和城市節水、環境綜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線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并監督執行,加快推進房地產市場供給側改革;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協助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省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關于房產信息抽查核實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處。
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戶區改造和公租房籌集分配管理)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省扶持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參與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處公積金管理違規行為;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六)物業管理處。
參與擬訂全省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擬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政策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房屋裝飾裝修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制定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參與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指導實施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色村鎮保護和監督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質量安全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示范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許可處。
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十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承辦有關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165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5名,省城鎮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副廳級),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4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于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審批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許可,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對 *** 出資的重大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安排 *** 撥款建設項目和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對 *** 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監督檢查。
(二)關于 *** 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后期,負責初步設計審批工作,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概算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管前期,牽頭組織審查概算方案并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參與初步設計工作。
(三)關于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業務的招標 *** 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和 *** 投資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四)關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五)關于節能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省機關事務局在省 ***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省級公共機構節能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能耗監測、統計、公布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全省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全省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工作;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六)關于節約用水。省水利廳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七)關于不動產登記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省國土資源廳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八)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復議案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復議答復材料,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監察專員(正處級,一次性使用),不計入處級領導職數總量,2019年年底前核銷。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總隊具體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監察相關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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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辦法
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原則要求)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資源條件、環境狀況、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體現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質量和環境質量、保護城市基本生態和城市歷史風貌的總體要求。第四條 (法定地位)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相關規劃管理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五條 (管理職責)
市人民 *** 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管理工作。
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業務上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第六條 (組織編制機關)
中心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新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第七條 (地區規劃師)
本市探索建立地區規劃師制度。
在編制指定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注冊規劃師,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進行技術指導。
前款關于確定指定地區和委托注冊規劃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經費保障)
市和區、縣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需同步啟動的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信息化管理)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流程、基礎資料、規劃成果等實施信息化管理,并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實現成果共享。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使用由全市統一標準的規劃編制軟件,規劃編制軟件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第十條 (編制依據)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郊區區縣總體規劃、單元規劃和新城、新市鎮總體規劃,遵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第十一條 (編制范圍)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修改范圍,應當是一個或者數個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最小不得小于一個完整街坊。第十二條 (編制計劃)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編制計劃,并抄送市和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
區、縣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年度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需求,征求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意見,經區、縣人民 *** 同意后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編制計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編制計劃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等相協調。第十三條 (基礎資料收集)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編制計劃,收集相關基礎地理信息、房屋和土地相關信息、相關專項規劃等基礎資料。市和區、縣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提供所涉及的專項規劃等相關資料。第十四條 (規劃研究)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新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組織開展規劃研究,提出規劃編制范圍、規劃依據、規劃參考資料、規劃編制目的、需重點解決的問題等內容,并擬定規劃設計任務書,明確編制要求、工作計劃以及需要編制或者修改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
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研究,應當聽取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聽取公眾意見。
由區、縣人民 *** 組織開展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研究,應當書面征詢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經規劃研究制定的規劃設計任務書,應當抄送相關專業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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