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有哪些組成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貴州省城市規劃一般要依據哪些規范
《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3 了解以下配套法規的主要內容 2.3.1 《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2.3.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 2.3.3《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2.3.4《。
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定要編制嗎?針對的是整個城市或鎮編制嗎?城鄉規劃法中并沒有
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定要編制針對的是整個城市或鎮編制城鄉規劃法中并沒有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在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對當前要建設的地段,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編制指把細長的東西交叉組織起來,制成器物;指根據資料做出(規程、方案、計劃等);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
貴陽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辦法(試行)(2019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提高規劃管理水平,使城鄉規劃管理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景觀規劃的編制,城市設計、建筑總平面圖及單體設計,以及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鎮個人建房的規劃技術管理規范另行制定。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當采用貴陽市獨立坐標系統和1956年黃海高程系統。第四條 城市規劃技術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優先、以人為本、城鄉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順應自然,構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四)統籌城市基礎功能和服務功能建設,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第二章 城市景觀控制第五條 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重點做好主要景觀軸線和主要節點、標志性建筑、城鄉結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規劃設計,突出廣場、綠地、河道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功能和特色,并對下列區域進行城市設計: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兩側、火車站、機場、城市廣場周邊以及客運交通樞紐、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節點;
(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重點旅游區;
(三)跨區域地段節點;
(四)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區域。第六條 建設項目色彩應當結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顏色的明度、彩度,應當充分考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貴陽市建筑色彩專項規劃》的相關規定;夜景照明應當符合《貴陽市中心城區夜景照明規劃》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環保科技,使用裝飾效果好、低碳、符合標準的材料。第七條 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規劃條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組群布局的高層建筑,應當結合地形和周邊環境,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輪廓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重大影響的,其高度和體量應當經過專題論證。第八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園和濕地等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筑,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不得影響公園景觀。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第九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進行分類。建設用地的適建范圍按照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十條 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劃用地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規劃用地面積包括:分項明確總用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計入指標計算的用地面積;
(三)容積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綠地率;
(七)停車位;
(八)市政配套設施要求;
(九)公共服務設施及公共安全設施要求;
(十)城市設計要求;
(十一)滿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設要求。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質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積的80%;
(三)公共設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設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積的50%。第十二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狀不規則、與城市道路不相連等原因而不具備單獨建設條件的用地不得單獨建設,應當按照有利于城市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對于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用于城市綠地、公共活動空間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禁止用于經營性項目。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