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 *** 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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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 *** 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 *** 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第八條 城市人民 *** 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縣人民 *** 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 *** 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 *** 確定。

城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人民 *** 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臺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保障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第五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轄區、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園區)、鄉(鎮)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管轄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 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融合,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 *** 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推廣應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促進上下級 *** 和各部門之間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提高城鄉規劃的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效能。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市)行政區域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行政區域編制鎮總體規劃;

(二)市、縣(市)、鎮行政區域根據需要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編制詳細規劃;

(四)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鎮建設用地外的鄉和村莊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城市交通、綠地系統、河湖水系、城市更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涉及城鄉空間安排的專項規劃,共同報本級人民 *** 審批。

鎮人民 *** 組織編制鎮行政區域內的專項規劃,報市、縣(市)人民 *** 審批。

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第十一條 城市、鎮建成區內的舊城改造、工業用地轉型、舊商業區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應當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城市更新應當優先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適度控制建筑容量,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改善交通、居住條件和市容景觀。第十二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結合自然地形、交通路網以及基層社區界限等因素,劃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單元。

編制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以管理單元為基本單位;確需小于一個管理單元的,不得小于一個完整的街區,街區應當以城市、鎮道路或者自然地形為邊界。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調整需要修改的;

(二)因專項規劃編制或者調整需要修改的;

(三)因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經論證、分析確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新辦規劃設計乙級資質需要什么條件?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 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5、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

1、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3、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請城鄉規劃編制乙級資質證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4、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明、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

5、完成城鄉規劃編制項目情況;

6、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等證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6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 *** 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濱海濱江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城鎮新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人為本,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河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基本農田、海岸帶、礦產、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基礎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的公眾參與制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和其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他方式、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依法公布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規劃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市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福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城鄉規劃編制人員配備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