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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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城鄉規劃編制建議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城鄉規劃編制建議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建議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鄉規劃編制建議: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城鄉規劃編制建議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如果你想城鄉規劃編制建議了解更多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可致電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專業咨詢熱線城鄉規劃編制建議: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試述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布、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制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和分布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布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聲、惡臭、震動)的分布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系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范圍、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范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 *** 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其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區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范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放、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布、交通 *** 、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范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范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的范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系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間分布、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制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范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 *** 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游區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范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六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范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貨場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圍;

(3)航空港用地范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系,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范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貨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布;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 *** 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范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交通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干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梁、立體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范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貨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水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干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干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筑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更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 *** 、市內 *** 、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范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范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范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范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范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范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于2000m2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范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范圍;

3、防護林帶、林地范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范圍;

5、河湖水系范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并。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質擴散范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交叉方式;

5、排澇防潰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范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占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廊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項目、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范圍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范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范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范圍,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城市規劃編制有哪些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會頒布了《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 *** 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 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 *** 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5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 *** 組織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審批權限:(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第十一條 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大會、省人民 *** 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

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它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二)市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1個月內作出批復,核定建設項目的具 *** 置和界限,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6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需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 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 *** 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沿河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征用、劃撥一定面積的規劃道路用地或沿河規劃綠化帶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

第二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它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市規劃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五) *** 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 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向市規劃局辦理以下審批手續:(一)報送

根據出讓合同中載明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定建設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內,按規定應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

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 *** 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適當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作綠化、停車和敷設附屬工程、管線等使用。建筑物

(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2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3米至5米。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 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 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 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 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 *** 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 *** 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一)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設計任務時,必須查驗市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有關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管線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 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三)鐵路、港口、機場、工廠、倉庫等用地范圍內的專用管線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在小區級道路上敷設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500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 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 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 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六章 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 *** 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

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 *** 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至1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 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試論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城鄉規劃工作

首先,要加強領導和協調。規劃是城市管理的之一要務。地方各級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要切實負起責任,把城市規劃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具體的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發揮規劃在城市管理中的龍頭作用。有城市規劃修編任務的地方要組成專門班子,提供必要的支持。拿出高水平的工作成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搞好協調配合。加強對城市規劃修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規劃搞好銜接。

其次,要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培養規劃人才。培訓現有工作人員,提高城市規劃的科技含量。城市規劃的編制要有長遠眼光,提高戰略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發展留有余地。要改進城市規劃編制的組織方式,完善城市規劃的公示、聽證制度,考慮建立規劃委員會制度,就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以及重大項目建設等問題。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城市規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三,要依法制訂和實施規劃。進行規劃修編的地方。首先必須對現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確定修編的目標和任務,并按法定程序認定、報批和備案。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保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做好《城市規劃法》修訂工作,以及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為規劃編制和實施提供法律依據。

第四,要完善城市規劃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城區、各類開發區、衛星鎮及城市地下空間。要發揮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保證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要完善城市規劃工作監督檢查機制,研究建立城市規劃督察員制度,建立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對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各個環節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問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