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的領導,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梢愿鶕枰?,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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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山區、賈汪區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市人民 *** 規定的職能范圍內行使縣級城鄉規劃管理權。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可設立派出機構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其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平臺,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公開城鄉規劃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六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的要求。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舉報和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八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和市有關規定,采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統一使用同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制定、修改和備案。第十條 市人民 *** 根據發展需要確定的部分鎮,其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制定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城鎮功能、規模和空間布局,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發展布局,明確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能源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修改和備案。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綠化、歷史文化保護的地域范圍等,具體規定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需要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該重要地塊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縣(市)人民 *** 研究處理。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重要地塊和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 *** 確定,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特別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涉及變更土地性質的,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縣(市)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制定城鄉規劃的需要,提供有關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氣象、地名、人口、道路、消防、地震、地質、文物、水資源、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防御氣象、地震、地質、火災、洪澇等災害的需要,合理確定探測(觀測)設施、防災排險設施和避難場所,統籌安排相關基礎設施。
城市規劃應遵循和堅持哪些原則?
城市規劃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在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中,應遵循和堅持以下原則:
1.整合原則
城市規劃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關系的整合原則。
(1)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計發程序問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2)要正確處理好城市局部建設和整體發展的辯證關系。要從全局出發,使城市的各個組成部分在空間布局上做到職能明確,主次分明,互相銜接,科學考慮城市各類建設用地之間的內在聯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區、工業區、商業區、文教區等,形成統一協調的有機整體。
(3)要正確處理好城市規劃近期建設與遠期發展的辯證關系。任何城市都有一個形成發展、改造更新的過程,城市的近期建設是遠期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保持近期建設的相對完整,又要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發展,要為遠期發展留有余地。
(4)要處理好城市經濟發展和環境建設的辯證關系。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不能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以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影響城市發展為代價,避免重復“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要使城市的經濟發展與環境建設同步進行。人與環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機整體,保持人與自然相互協調,既是當代人類的共同責任,也是城市規劃工作的基本原則。
2.經濟原則
城市規劃要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貫徹勤儉建國的方針,這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重要。
(1)要本著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做到精打細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盡量少占農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載體,是不可再生資源。國耕地人均數量少,總體質量水平低,后備資源不富裕,必須長期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方針。
(2)要量力而行,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和定額指標,對一些重大問題和決策進行經濟綜合論證,切忌倉促拍板,造成不良后果。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資源占用與能源消耗過大,建設行為過于分散,浪費了大量寶貴的土地資源。因此,在城市發展中要把集約建設放在首位,形成合理的功能與布局結構,加大投資密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和有償 *** ;處理好土地批租單元的改進、產權分割下成片開發的組織形式,提高對城幣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矛盾的預見性,為城市更新預留 *** 控制用地,以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3.安全原則
安全需要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之一。因此,城市規劃要將城市防災對策納入城市規劃指標體系。
(1)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巾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規劃中采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特別注意高層建設的防火防風問題等。
(2)還要注意城市規劃的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問題。如城市規劃中要有意識地消除那些有利于犯罪的局部環境和防范上的“盲點”。
規劃是一門綜合藝術,需要按照美的規律來安排城市的各種物質要素,以構成城市的整體美,給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視覺污染”。
(3)要注意傳統與現代的協調,保護好城市中那些有代表性的歷史文化設施、名勝古跡的同時,也要注意體現時代精神,包括使用新材料、新工藝,讓二者結合“神似”而不是“形似”。
(4)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協調,建筑格調與環境風貌的協調。城市規劃需要通過對建筑布局、密度。層高、空間和造型等方面的干預,體現城市的精神和氣質,滿足生態的要求。
5.社會原則
所謂社會原則,就是在城市規劃中樹立為全體市民服務的指導思想,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盡量滿足市民的各種需要。
(1)設計要注重人與環境的和諧。人是環境的主角,讓建筑與人對話,引人公園、廣場成為市民交流聯系的空間,使市民享受充分的陽光、綠地、清新的空氣、現代化的公共設施、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這種富有生活情趣和人情味的城市環境,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城市面向21世紀的規劃和建設的目標。
(2)是要大力推廣無障礙環境設計。城市設施不僅要為健康成年人提供方便,而且要為老、弱、病、殘、幼著想,在建筑出入口、街道商店、娛樂場所設置無障礙通道,體現社會高度文明。國目前和將來都是老人和殘疾人較多的國家,在城市中推廣無障礙設計,其意義尤為重要。
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第四條 各級人民 *** 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并確定專職管理人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全省范圍內城鎮空間布局和規??刂疲卮蠡A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域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跨縣(市、區)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鎮、鄉、村莊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設施和管網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h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的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地塊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日照間距、容積率、綠地率、停車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急避難場所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的編制規范化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提高城市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其編制城鄉規劃應當考慮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 *** ,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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