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資質那些事兒還有哪些資質要被取消
十八大以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機構資格、通信建設項目招標 *** 機構資格、 *** 采購 *** 機構資格三項資格相繼被取消,那么,資質管理改革以來,還有哪些資質和招標 *** 資格一樣將被取消呢?曼德企服為您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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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資質
浙江、安徽、陜西3省取消勞務資質試點工作已經開展了一年多,全國取消的文件的出臺只是時間問題,現在基本全國的申辦點都已經停止申辦勞務資質了。
對已經取得勞務資質的企業來說,即使勞務資質取消了,在資質到期之前你們手里的資質依舊有效;對還沒有取得勞務資質的企業來說,已經沒有必要再勞民傷財地辦理勞務資質了,建議可以根據自己要承接的工程項目來辦理相應的總包或專包資質,因為還沒有明確的相關政策出臺。
房地產開發資質
房地產開發資質是房企想接項目所必須有的資質,新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申請房地產開發資質暫定級,達到一定標準后可申請取消暫定級,升為房地產開發三級資質。
工程咨詢資質
發改委前段時間出臺的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擬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資質認定后期會調整為社會組織對工程咨詢單位開展行業自律性質的資信[KEY_14]。
對企業來說,更好的就是遵循市場基本規律,遵循獨立公正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積極接受相關組織的監督檢查,參與到資信[KEY_1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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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已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有哪些
2016年國務院取消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證書項目
國務院決定取消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共計61項)
一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3項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其中準入類5項,水平評價類38項)
1
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取消
2
潛水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員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號)
取消
3
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員資格
農業部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
取消
4
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
中國民航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中國民用航空計量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55號)
取消
5
考古發掘領隊資格
國家文物局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取消
6
中國物流職業經理資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關于促進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2004〕1617號)
取消
7
中英合作采購與供應管理職業資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2004〕1617號)
取消
8
注冊人力資源管理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章程》
取消
9
中國工程建設職業經理人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章程》
取消
10
人力資源測評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章程》
取消
11
電子行業質量體系內部審核員資格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2
單片機設計師職業資格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關于授權中國電子企業協會在全國IC設計從業人員中開展IC設計師,單片機設計師技術培訓的批復》(信電職監字〔2006〕41號)
取消
13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平評價類
《關于當前城市雕塑建設中幾個問題的規定》((86)城雕0008號)
《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文藝發〔1993〕40號)
取消
14
勘察設計行業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平評價類
《關于在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開展工程項目經理資格考評工作的通知》(中設協字〔2007〕第12號)
取消
15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水平評價類
《關于統一換發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事宜的通知》(建辦標函〔2005〕558號)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21號)
取消
16
道路運輸經理人資格
交通運輸部
水平評價類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取消
17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號)
取消
18
塵肺診斷醫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
取消
整合為“職業病診斷醫師職業資格”
19
職業中毒診斷醫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
取消
21
全國職業性放射病診斷醫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關于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工作的通知》(衛監督衛便函〔2004〕3號)
取消
22
化學品毒性鑒定專家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規范》(衛法監發〔2000〕420號)
《關于開展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衛法監發〔2001〕167號)
取消
23
職業衛生專家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
《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
取消
24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專業人員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
《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
取消
25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報告書編制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
《關于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309號)
《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取消
26
金融專業英語
中國人民銀行
水平評價類
《關于建立金融專業英語證書考試制度的通知》(銀發〔1994〕107號)
取消
27
煤炭行業監理工程師
中國煤炭
建設協會
水平評價類
《煤炭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及注冊實施細則(試行)》(煤規字〔1995〕第51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中國煤炭
建設協會
水平評價類
《煤炭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煤規字〔1995〕第172號)
取消
29
物流師和采購師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于開展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的通知》(物聯培字〔2003〕116號)
《關于開展采購與供應鏈管理國際資格認證和注冊采購師資格認證的通知》(物聯培字〔2005〕35號)
取消
30
鑄造工程師
中國鑄造協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31
汽車營銷師
中國汽車
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關于試行汽車營銷師職業標準的通知》(中汽協字〔2005〕34號)
取消
32
冶金行業造價師
中國鋼鐵
工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關于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歸口做好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行業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標〔2005〕69號)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辦法》(中價協〔2011〕21號)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師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34
石油和化工行業能源管理師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關于在石油和化工行業試行能源管理師制度的實施意見》(中石化協人發〔2006〕307號)
取消
35
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全國電力行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管理辦法》(中電建協〔2005〕25號)
取消
36
電力施工建設企業項目經理崗位資格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電力工程項目經理職業崗位資格管理辦法》
取消
37
電力建設工程調試職業資格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水平評價類
《電力工程調試能力資格管理辦法(2013版)》(中電建協調〔2013〕7號)
取消
38
產權交易職業資格
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
水平評價類
《企業國有產權 *** 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
取消
39
廣告師,助理廣告師
工商總局,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助理廣告師,廣告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5號)
取消
40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作業人員資格
中國氣象局
水平評價類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關于防雷專業技術和施放氣球作業人員資格認定轉變管理方式的通知》(氣辦發〔2004〕19號)
取消
41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
中國氣象局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42
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國家文物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77號)
取消
43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員
中國鐵路總公司
水平評價類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員執業資格管理辦法》(建協〔2003〕13號)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18項,均為水平評價類)
1
糖果工藝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6增補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練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5增補本)
取消
3
商品儲運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6增補本)
取消
5
廚政管理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7增補本)
取消
6
沖印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視木偶 *** 員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8
影視設備機械員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9
舞臺音響效果工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貝檢片員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貝字幕員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2
營林試驗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3
裝卸歸楞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師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06增補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檢驗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務員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務員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 *** 工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1999
取消
拓展資料
還有效,現在國家資格目錄清單還保留電子商務師的職業資格。
向左轉|向右轉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作廢嗎
國家認監委7月底發布的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法》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新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原《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依然適用。現在距離新版實施還有1個月的時間,新總結了新舊《準則》的區別,供大家參考。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一般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橘薯以下簡稱申請人)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圓配者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取消,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和相賣激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資質認定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或者遠程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資質認定部門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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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號令中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變更有哪些要求
認定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
1、5.163號令是指機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2、法定代表人、更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3、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以及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范、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程序: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或者省級資質認定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進行初審,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的要求,完成對申請人的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書面審查和現場評審。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認定期限內,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將技術評審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情況除外;
(四)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準予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為6年。
需要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其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事項、自我聲明和分類監管情況,采取書面審查或者現場評審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向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更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檢驗檢測報告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
(三)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的;
(四)檢驗檢測標準或者檢驗檢測 *** 發生變更的;
(五)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十三條 資質認定證書內容包括:發證機關、獲證機構名稱和地址、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有效期限、證書編號、資質認定標志。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縮寫CMA形成的圖案和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組成。式樣如下:
第十四條 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我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相關檢驗檢測活動。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簡化技術評審程序、縮短技術評審時間。 第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技術評審需要和專業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實施技術評審。
資質認定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現場技術評審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與技術評審內容相適應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并確定評審組組長。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組應當嚴格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開展技術評審活動,在規定時間內出具技術評審結論。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組應當對其承擔的技術評審活動和技術評審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評審組在技術評審中發現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資質認定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評審員專業技能培訓、考核、使用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對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資質認定部門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技術評審的,應當對專業技術評價機構及其組織的技術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評審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技術評審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和時間實施技術評審的;
(二)對同一檢驗檢測機構既從事咨詢又從事技術評審的;
(三)與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有利害關系或者其評審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五)向所評審的檢驗檢測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技術評審結論的。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
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檢驗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 *** 、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規定,分包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注分包情況。
具體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應當事先取得委托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組織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資質認定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自行或者組織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定期向國家認監委報送年度資質認定工作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地(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將查處結果上報省級資質認定部門。涉及國家認監委或者其他省級資質認定部門的,由其省級資質認定部門負責上報或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根據檢驗檢測專業領域風險程度、檢驗檢測機構自我聲明、認可機構認可以及監督檢查、舉報投訴等情況,建立檢驗檢測機構誠信檔案,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 *** 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第三十六條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信息,并注明資質認定證書狀態。
國家認監委應當建立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信息查詢平臺,以便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 資質認定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給予告誡。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依法不予延續批準的;
(二)檢驗檢測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對檢驗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評價機構或者資質認定部門及相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檢驗檢測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影響檢驗檢測獨立、公正、誠信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原始記錄和報告進行管理、保存的;
(四)違反本辦法和評審準則規定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照資質認定部門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或者比對的;
(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上報年度報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或者自我聲明內容虛假的;
(八)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整改,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二)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結果的;
(三)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失實的;
(四)接受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檢驗檢測公正性行為的;
(五)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的。
前款規定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檢驗檢測機構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資質認定收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6年2月21日發布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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