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植物檢疫證書?配貨站可以代開植物檢疫證…
辦理植物檢疫證書須知 (一)辦事對象和內容 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1、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區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包括:a.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B.喬木、灌木、竹類、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C.木材、竹材、藥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2、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和運往何地,在調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3、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未發現植物檢疫對象的發給植物檢疫證書。如發現有檢疫對象,但能徹底消滅處理的,托運人應按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消毒處理,經檢查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無法消毒的應停止運輸。 4、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施檢疫。 (二)須說明的問題或提交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辦理產地檢疫合格證書。 (三)辦理程序和期限 1、省際間調運的森林植物、林產品,由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或授權的森檢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放行;省內調運的森林植物、林產品,由所在地的森檢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放行。屬二次或多次調運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存放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憑原證換新證,但如果轉運地疫情比較嚴重,可能染疫的,應重新檢疫后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2、從外地調入的森林植物、林產品,由調入地的森檢機構驗證或復檢,以備核查。 3、對調入時沒有《植物檢疫證》的,補檢合格后發給《植物檢疫證書》。補檢費按3-5倍收取。 4、辦理時,貨主應如實填寫《報檢單》,例如,報檢單位、品種、數量、價值、產地、起止地點、運輸工具、發貨單位(人)、收貨單位(人)等,到起運地的林業部門報檢。當林業部門接到報檢后,由森林植物專(兼)職檢疫員進行現場產地檢疫,經檢疫合格后,發給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書,發貨人持產地檢疫合格證書到上一級林業部門-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辦理《植物檢疫證書》后,才可以進行調運。 (四)收費標準 調運森林植物、林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向調出地區的森檢部門申請檢疫,森檢部門根據有關法規和調入地區森檢部門提出的檢疫要求進行檢疫,并收取檢疫費。檢疫費的收取是根據林業部、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執行的。 1、林木種子:按貨值的0.2%; 2、苗木:按貨值的0.5%; 3、藥材:按貨值的0.1%; 4、果品:按貨值的0.1%; 5、盆景:按貨值的1.00%;6、竹類及其產品:按貨值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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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植物檢疫(植物檢疫證書、產地檢疫合格證)?
農業局:植物檢疫(植物檢疫證書、產地檢疫合格證)
一、事項類型行政許可事項。
二、設定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
2、《植物檢疫條例》第十條。
三、申報條件
1、凡調運植物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2、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縣級行政區域的調運單位和個人;
3、生產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4、植物檢疫證書
(1)已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應在調運前5天提出檢疫申請。
(2)未取得產地檢疫合格證的應在調運前15天提出檢疫申請;
5、產地檢疫合格證: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長種植期產地檢疫完畢。
四、申請材料
辦理植物檢疫證書
1、調入地植物檢疫要求書;
2、調運檢疫申請書;
3、產地檢疫合格證或調運植物檢疫證書。
擴展資料:
植物檢疫:
之一條 為了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
第四條 凡局部地區發生的危險性大、能隨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的病、蟲、雜草,應定為植物檢疫對象。農業、林業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名單,并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植物檢疫
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植物檢疫工作***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證,防止植物***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證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進出口植物檢疫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設區的市、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檢疫工作。
交通、鐵路、郵電、民航、口岸等部門應當配合植物檢疫機構做好植物檢疫工作。第四條 農業主管部門的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范圍:包括糧、棉、油、麻、桑、茶、菜、煙、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藥材、牧草、綠肥、食用菌、熱帶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細胞繁殖材料;來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范圍: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產品。第六條 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應當依據國務院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農業植物、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及應施檢疫的產品名單,以及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的補充名單。
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在規定的檢疫范圍內實施檢疫,但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檢疫職責。第七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證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時,應當穿著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并依法出示江蘇省人民 *** 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第九條 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植物檢疫人員,并逐步建立相應的檢疫實驗室和檢驗室等設施。
專職檢疫員應當具備相當資格,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發給全國統一的專職檢疫員證書。
設區的市、縣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在科研院校、農技推廣、種苗繁育及國有農場、林場等單位聘請 *** 檢疫員。 *** 檢疫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由設區的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后,發給全省統一的 *** 檢疫員證書。第十條 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對植物檢疫對象每隔3至5年調查一次,對重點對象每年調查一次,并按規定編制疫情資料逐級上報。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向有關生產單位及時通報疫情、疫區等有關資料。第十一條 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改變或者撤銷,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
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的,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封鎖、消滅和保護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滋生和蔓延。第十二條 進行疫情調查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經費由省人民 *** 和當地人民 *** 給予財政補貼。第十三條 在發生疫情地區,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道路聯合檢查站、木材檢查站,開展檢疫工作。
發生重大疫情時,所在地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臨時防治機構,經省人民 *** 批準,可設立臨時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第十四條 調運植物、植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施檢疫:
(一)列入國家和省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
(三)可能受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和鋪墊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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