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險等級是什么?
一級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森林火險氣象等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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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森林火險氣象等級較低。
三級:森林火險氣象等級較高。須加強防范。
四級: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高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林區須加強火源管理。
五級:森林火險氣象等級極高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嚴禁一切林內用火。
森林火險天氣等級影響因素:
經中國氣象局、林業局發布,全國森林火險天氣等級主要根據氣溫、濕度、風力、降水量等因子來測算。
通過對氣象因子對森林火災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的影響研究,氣象學家總結出火險天氣出現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的氣象條件主要為:氣溫高,降水少,相對濕度小,風速大等。利用氣象要素與森林火險等級的相關關系,氣象部門通過微機開發出森林火險等級預報系統,協助林業部門共同作好防火滅火工作。通常所用的火險天氣等級預報主要為城市火險等級預報。
經統計分析得出:
FE=TE+HE+NRE+WE—Y
公式中,FE為火險預報等級指數,TE為日更高溫度火險指數,HE為14時相對濕度火險指數,NRE為前期連續無降水日數火險指數,WE為當日風力火險指數,YRE為當日降水火險指數。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除城市市區)所有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 *** 要認真抓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預防和組織撲救森林火災負有重要責任,要在本級人民 *** 的領導下,認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項日常工作。
林區各基層單位要在當地人民 *** 領導下,建立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范圍,認真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本省所有公民都應服從當地 *** 和森林防火機構的指揮,認真履行預防、撲救森林火為和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第二章 森林防火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 縣(市)以上人民 *** 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做好本地區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工作。
林區和有林的鄉(鎮)人民 *** ,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國營林場、森林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林業基地、集體成片林區,應當成立森林防火組織,配備專、 *** 工作人員,做好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區的所有單位和村、組都要成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防火組織(以下簡稱防火指揮機構)都要認真履行《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職責。第五條 有林的和林區各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撲火隊或群眾撲火隊,并做到人員、機具、訓練三落實。第六條 縣(市)以上人民 *** 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省人民 *** 批準,可在林區內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并配備專職人員。
森林防火檢查站可與木材檢查站結合起來,由木材檢查站承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檢查任務。
森林防火檢查站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森林防火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辦理入山人員、機動車輛的登記手續;
(三)檢查入山機動車輛的防火安全設施,收存入山人員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執行縣(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機構下達的森林防火安全檢查任務;
(五)制止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第七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 *** 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
(一)巡護山林;
(二)監督管理林區野外安全用火;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火情,就地迅速組織撲救;
(四)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第八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應成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聯防區由值班或牽頭單位定期組織聯防檢查,發現火情及時通報,積極協助撲救。第九條 林區內的城鎮和職工聚居點、城市市區內園林、城市市區以外的寺廟、賓館、飯店、倉庫等建筑物,以及周圍三十米內的林木消防工作,均由當地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上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林木防火工作,都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條 森林防火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充分運用各種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第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單位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健全責任制,定期檢查護林防火情況,及時處理火災隱患。第十二條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縣(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遲本地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內出現干燥、高溫、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市)人民 *** 可以劃定森林防火 *** 區,范圍和 *** 時間應報地區行署或省轄市、州人民 *** 批準,并報省人民 *** 備案。 *** 的具體事項,由所在縣(市)人民 *** 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福建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
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 *** 行政領導負責制,由一名領導任指揮。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鄉(鎮)配備必要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森林防火辦公室是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辦事機構。第四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機構,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級人民 *** 行使職權。
森林防火指揮部是檢查、監督、組織、協調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預防、撲救森林火災的指揮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檢查、監督《條例》和本《辦法》的實施;
2.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制定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3.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開展評比表彰活動;
4.負責制定處理森林火災事故預案,組織實施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5.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安排森林防火經費和檢查督促使用效果,制止森林防火經費挪為它用;
6.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查清火災原因和火災損失,及時報告;
7.掌握火情動態,認真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及時上報,建立檔案;
8.開展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活動,推廣先進技術;
9.加強森林防火隊伍的自身建設,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提高素質。第五條 國營和集體林場、采育場、農牧茶果場、自然保護區、旅游風景區和林區工礦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部隊及氣象、鐵路、交通、郵電、民航、衛生等部門都要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 *** 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森林防火規定、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
2.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發動群眾制定森林防火鄉規民約,并督促執行;
3.嚴格野外用火管理,制止違章用火,公布火險等級;
4.組織撲救森林火災,組織建立森林撲火隊伍,查清火因,協助處理火案;制定聯防制度,參加和組織聯防活動;
5.制定本轄區處理森林火災事故預案,并組織實施;
6.開展檢查評比活動,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好人好事。第六條 縣、鄉(鎮)、村林場、采育場以及林區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以民兵為主體的撲火隊伍,并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有條件的地區、單位,還應組織專業撲火隊或專業性質的季節撲火隊。第七條 行政區交界的林區和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等,及鄉、村之間,應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共同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還可以建立軍警民聯防制度。第八條 林場、采育場和林區的鄉(鎮)村,應配備專職護林員,其職責是: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報告火情,通報火險等級督促鄉規民約的執行,并及時組織撲救森林火災,參加調查森林火災事故,協助處理森林火災案件。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
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為全省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當地氣象部門應提供火險等級,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發布。
各級氣象部門要為森林防火做好氣象服務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對達到四級或四級以上高火險等級,要通過電臺、電視、有線廣播公開發布。若發生森林火災,要全力做好撲火和搶險救災的氣象服務,向當地黨政領導和森林防火指揮部門及時傳遞各類氣象信息。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搞好森林火險區劃,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強用火管理,實行用火審批制度。
1.凡燒荒、燒灰積肥、燒牧場、煉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人民 *** 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準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要開好十米以上的防火路,準備撲火工具,并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2.嚴禁在山邊林緣燒田畔草、燒山皮、燒蕨粉、燒山驅獸、燒蜂取食、玩火、火把照明、上墳燒紙、迷信用火。
3.在林區燒木炭、燒石灰、燒磚瓦等需報森林防火部門批準,領取用火許可證,并要采取安全防火措施。
4.野外燒飯、烘烤食品、燒火取暖等要選擇避風、近水源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做到火滅人離。
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各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 主要負責人為之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職指揮制度,重點火險縣的森林防火辦公室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省人民 ***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強化預警監測、撲火指揮、航空護林等工作職能,完善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 ***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森林防火實際需要,結合本級財力情況確保森林防火經費。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屬于緊急搶險救災性質,各級人民 *** 應當強化森林火災撲救人員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的保護措施,按高危行業落實有關待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鼓勵并支持通過各種有效方式,轉換、降解林區內可燃物載量。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 ***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按有關規定,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八條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本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森林防火期,劃定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森林防火區內嚴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吸煙、亂丟火種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
(二)燃放煙花爆竹、祭祀用火、點放孔明燈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
(三)烤火、野炊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
(四)燎地邊、燒秸稈、燒荒、焚燒垃圾;
(五)其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他未經批準的用火。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
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制應當列入各級人民 *** 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內容。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林火阻隔帶、防火道路、應急通信、視頻監控和撲火物資儲備庫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儲備必要的撲火物資,提高森林防火基礎建設水平和物資裝備保障能力。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 *** 應當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按六十公頃有林地不少于一名護林員的標準配備,落實護林員工資、補貼等待遇。
護林員的森林防火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防火知識,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進行防火教育;
(二)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野外違法用火行為,控制火種進入防火區;
(三)及時報告火情,積極參與撲救森林火災;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成立相應規模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解決營房、訓練場地、車輛、撲火機具等設施、裝備建設經費,把森林消防專業隊員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的培訓、調動和管理,由同級人民 ***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
重點火險縣應當加強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一級火險縣成立不少于一百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二級火險縣成立不少于六十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三級火險縣成立不少于三十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礦山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成立規模與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協調人民 *** 、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建立森林消防應急隊伍,完善軍地溝通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
林區野外用火管制規定
林區野外用火管制規定 為了嚴格控制火源,加強林區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護好我區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鞏固生態建設成果,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區范圍內的山上、林區野外用火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本規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區范圍內因生產或非生產需要用火。包括禁火區用火、室外燒田埂草、燒垃圾、燃放鞭炮、燒紙錢、香燭等各類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
四、全區所有林區、自然保護區、風景點均為禁火區。
五、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覺做到“七個嚴禁,一個收繳”。
(一)嚴禁在禁火區內燒荒、燒田埂草、燒灰積肥、燒垃圾;
(二)嚴禁在禁火區內吸煙、亂丟煙蒂和火種;
(三)嚴禁在禁火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野外插點香燭、燒紙錢等;
(四)嚴禁學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燒火取暖;
(五)嚴禁進入禁火區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在山上用火;
(六)嚴禁在禁火區使用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機械設備(指未裝備防火設備的機械);
(七)嚴禁在禁火區持槍狩獵,燒山驅獸。
發現違章帶入禁火區的火具、煙花爆竹、紙錢、香蠟燭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繳。
六、批準野外用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用火地點;
(二)防火線寬度符合規定要求;
(三)天氣情況,用火時的風力和火險等級在規定等級以下;
(四)防火人員、撲火工具到位、點火符合規定等;
(五)用火必須是生產性用火,非生產性用火原則上不予審批。
七、經批準的用火單位或個人在用火時必須做到“七個不燒”,即:
(一)防火線不符合標準的;
(二)用火點與林區邊緣距離不足米的;
(三)風力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
(四)防火人員未組織到位,撲火工具未準備落實的;
(五)用火時單位領導不在場、無當地林業部門人員監督的;
(六)火險等級在三級(含三級)以上高火險天氣的;
(七)山上、林區內。
八、在森林防火期內連續干旱-天為三級防火 *** 期,-天為二級防火 *** 期,天以上為一級防火 *** 期。在森林防火 *** 期和國慶節、香會、元旦節、冬至、春節、清明、五一節等重要節日及連續天火險等級三級以上高火險天氣,區、鎮、街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對重點林區和地段加強管理,嚴防死守,收繳火種,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及時消除隱患,對拒不聽勸阻的單位或個人要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九、各級黨委、 *** 和各單位部門要加大嚴格野外用火的宣傳教育力度,對所管理的人員進行廣范的宣傳教育,對責任地段的野外用火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學校要加強對學生及干部、職工的宣傳教育;區森林防火辦公室要督促各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并做好宣傳、巡邏、排查隱患等工作。區域管理責任單位也要認真履行森林防火期內的野外用火管理職能。
十、在森林防火期內未取得用火許可證擅自用火者,除按《森林防火條例》處罰直接責任人外,對相關責任人要視情節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造成森林火災的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森林防火期內,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實行小時值班制度,各鎮、街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實行小時值班制度,公布值班 *** ,并要落實好村一級值班聯系制度,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也要落實人員值班,嚴密掌握火情動態,嚴加防范,一旦發現火情或接到火情命令,立即組織力量全力撲救,并及時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因值班人員不在崗而貽誤撲火戰機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失職人員的相關責任,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本規定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之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森林、林木分為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態公益林分為國家公益林和市級公益林。
國家公益林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的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市級公益林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的范圍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圍由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市林業發展總體規劃認定林業森林火災相關資質,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三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條例》辦理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五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防治檢疫性森林病蟲害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應當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款的規定,并提交工程建設批準文件、林地現狀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補償協議、綠化方案等資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還需提交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規劃選址應當符合林業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林木。第七條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非規劃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請采伐利用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采伐手續。
因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在耕地上種植的經濟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第八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它原因需要移植林木的,移植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技術規范編制移植方案,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移植審批手續。第九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木材經營加工的原料進行監督管理。
木材(含外省市在本市的落地材)運出本市的,應當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和植物檢疫證。
本條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以木材為主要原料的半成品。第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一級、二級防火區組織一百人以上大型群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日15日前將防火方案報舉辦地的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收到主辦單位防火方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第十一條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旅游項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保護森林資源方案。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征收工作的管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育林費應當專項用于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和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木材價值3倍計算;
(二)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價值2.5倍計算;
(三)經濟林以前3年平均產值為基數,鮮果按5至6倍計價,干果按7至8倍計價,有材值的另加材值計價;未形成產量的,按實際投入計算。
工程建設占用或者征用苗圃地的,苗木的補償標準按市場價格計算。第十四條 盜伐、毀壞林木,造成林木損失的,賠償金額依照前條規定的標準計算。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組織大型群眾活動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方案采取防火措施,尚未造成森林火災的,由舉辦地的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組織大型群眾活動造成森林火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第十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市或者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按非法改變用途林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第十七條 《條例》第四十七條所稱的“情節嚴重”是指未經批準移植100株以上的林木。第十八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損失鑒定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林業調查設計資質的中介組織承擔。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有森林資源評估資質的組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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